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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注册公司的两种类型分析

上海注册公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,分别是非公司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,详细内容如下:

一、非公司制企业
1、非公司企业法入:
(l)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;
(2)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,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;
(3)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、财务核算机构、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;
(4)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(5)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;
(6)有健全的财会制度,能够实行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;
(7)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,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,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;
(8)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。
2、个人独资企业:
(1)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;
(2)有合法的企业名称;
(3)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,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;
(4)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;
(5)有必要的从业人员。
3、合伙企业:
(1)有二个以上合伙人,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;
(2)有书面合伙协议;
(3)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,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;
二、公司制企业
1、有限责任公司:
(1)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;
(2)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人民币;
(3)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(4)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(5)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。
2、股份有限公司:
(1)设立股份有限公司,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,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。
(2)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,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,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;
(3)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;
(4)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,由法律、行政法规另行规定。
(4)有合伙企业的名称;
(5)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;
(6)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;
(7)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,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。
4、个体工商户:
(1)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、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,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;
(2)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、经营场地、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,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。
近年来,上海注册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,带动了经济的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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